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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关于印发《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关于印发
《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舞蹈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的文件精神,现将《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印发,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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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确保体育舞蹈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裁判员为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注册的中国籍(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体育舞蹈裁判员。

    第三条 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及各级地方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根据同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授权负责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体育舞蹈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体育舞蹈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体育舞蹈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和国际体育舞蹈组织相关管理规定对中国籍国际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对体育舞蹈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承接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体育舞蹈一级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体育舞蹈协会,可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体育舞蹈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体育舞蹈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体育舞蹈协会,可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地方体育舞蹈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符合体育舞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体育舞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领导下,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委会)具体负责体育舞蹈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

    第十二条 教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教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提名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体育舞蹈组织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十四条 各省级体育舞蹈协会应结合本地区运动体育舞蹈开展情况参照本章规定成立教委会或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教委会或裁委会名单应当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教委会或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体育舞蹈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教委会或裁委会,教委会或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体育舞蹈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教委会或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教委会或裁委会,教委会或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教委会或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及职业道德的考察。国家级裁判员须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六条 现役运动员不得申报各级裁判员。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经验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能够独立承担体育舞蹈竞赛的裁判工作;任体育舞蹈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具备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标准舞国家A级(或B级)和拉丁舞国家B级(或A级)教师(教练员)及以上资格,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任国家级裁判满三年 ,且年龄不超过 60周岁,熟悉并掌握体育舞蹈专业英文术语,并曾五次担任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工作,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考核推荐,方可报考国际级裁判,由国际体育舞蹈组织培训、考核、认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舞蹈协会和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体育舞蹈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体育舞蹈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裁判员证书和工作单位证明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须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印制并颁发,一、二、三级裁判员证书由负责技术认证的相应体育主管部门或体育舞蹈协会印制并颁发 ,证书样式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级体育舞蹈协会负责确定相应等级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进行年度注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体育舞蹈协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及各级地方体育舞蹈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舞蹈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受到赛区(赛风赛纪)或资格认证单位处罚;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培训;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连续两年不进行注册的体育舞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三条 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三十四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体育舞蹈竞赛,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按照国际体育舞蹈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在境外举办的国际体育舞蹈竞赛,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向国际体育舞蹈组织推荐裁判员。

    第三十五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的裁判工作;各级地方体育舞蹈协会或相关单位选调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参加本地区或本单位体育舞蹈竞赛须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地举办的体育舞蹈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同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体育舞蹈协会做出规定。第三十七条全国性和地方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体育舞蹈竞赛的裁判员,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九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体育舞蹈竞赛和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培训

    第四十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不定期举办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员的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赛风赛纪、业务知识和技能以及实际操作。

    第四十一条 担任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赛前须进行培训,该场比赛的裁判长具体负责对全体裁判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担任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赛前须进行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具有临场执裁资格。

第七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教委会或裁委会的工作; 
    (四)享受参加体育舞蹈竞赛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进行申诉。

    第四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 ,廉洁自律 ,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和运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进行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六)受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选调在境外执裁的国际级裁判,应于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八章 裁判员纪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裁判员须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认真学习竞赛规则与竞赛规程,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遵守组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司其职,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报到并参加组委会组织的培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须向裁判长请假;或因故不能参与执裁的选调人员须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请假; 
    (三)应持裁判员等级证书上岗,比赛结束后由裁判长签字确认。无证者不予安排裁判工作; 
    (四)公正、准确执裁 ,不得偏袒;尽职尽责,展现健康形象和良好精神面貌;按要求着装,仪表整洁;在工作场合和比赛场地不得出现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

第九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及各级体育舞蹈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的裁判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第四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取消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

    第四十八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及各级体育舞蹈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体育舞蹈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体育舞蹈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体育舞蹈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舞蹈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社体字〔2000〕45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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